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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社按照香港法例第 119 條「香港儲蓄互助法」訂立本社章程以保障社員利益及監控運作。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之權力中心,其下亦分別設立董事會、監察委員會及貸款委員會,並按法例要求各董事委員會內之指定職務人員向政府註冊。所有董事委員均為無報酬之義務工作者。

董事會主要管理社內各樣事務,由最多九位人仕擔任。職位計有社長、副社長、司庫、秘書及一般董事。為使本社之董事會更有代表性,各董事盡量由不同院校社員擔任,希望能照顧每院校社員不同之需要。

監察委員會主要由三名社員擔任,委員不可同時出任董事,並獨立於董事會,其功能為監察董事會運作,及處理社員投訴。

貸款委員會亦由不少於三社員擔任,主理審批社員貸款申請及向董事會提出貸款政策及計劃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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